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從柏林到法治

明報   201394

柏林博物館林立,當中自己較喜歡的是上周介紹的猶太博物館和以種族清洗為主題的「恐怖解構」博物館(The Topography of Terror)。這座博物館分露天和室內兩部分,露天的部分是沿着給保留下來的柏林圍牆旁的一系列展覽,涵蓋1933年至約1939年,闡述納粹德國和希特拉的冒起、奪權,以至最終希特拉集總理和總統大權於一身,操縱國會,開始排斥、逮捕、處決和最後屠殺猶太人的歷史。

室內的部分設於一座正方形其貌不揚的建築物內,這裡卻是當年秘密警察拷問犯人嚴刑逼供的地方,也是策劃管理不同集中營的總部!館內分為幾部分,除希特拉的冒起到最後盟軍兵臨城下,柏林被炸至體無完膚,一代梟雄自殺身亡而結束第二次大戰外,亦有對秘密警察和集中營的描述,以及東歐及其他國家遭德軍入侵後的境况,其中一個分館更詳細紀錄德國人如何利用宣傳向國人洗腦,讓國人支持納粹德軍任意逮捕和殺害那些所謂對社會經濟發展沒有貢獻的人——殘疾者、同性戀者、吉普賽人、流浪客,最後便是猶太人。由開始抵制猶太人店舖,到禁止猶太人從事各類工作和行業,到最後拘禁逮捕和屠殺猶太人,納粹德國透過宣傳機器獲得國民和國會的支持。1933年通過的《重建專業公務員法》,令納粹德國有法理依據開除猶太裔法官和公務員,跟着禁止猶太律師進入法院,其後通過的EnablingAct,讓希特拉可以獨攬大權。這一系列的法例,變成統治者逼害異己的工具,亦促使戰後法律界反思何謂法律。若法律不再追尋一些如公義、平等、人權等基本價值,甚至將當權者排除異己的手段合法化時,這些還可算得上是「法律」嗎?這些反思,亦成就了戰後人權公約的興起,以及其後的「以法治國」和「法治」之間的分別的討論。法治是建基於法律所肯定的一些更高層次的價值之上,而「以法治國」,則只是用法律的手段來治理國家,這些法律,可以是保障人權自由,也可以只是鞏固當權者的統治,中國改革開放後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口號,但這口號欠缺的正正就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價值。

1 則留言:

  1. 陳文敏教授為嶺大經濟學教授何濼生講述了關於法治的基本概念的寶貴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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